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2004年11月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正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确保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农机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本市驾驶、操作各种农用拖拉机(以下称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农业机械与其他相互独立的半机械和手工作业在同一作业区相遇时,应遵循农业机械优先作业的原则。与农业机械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农业机械作业区。 第四条 遇到本规程没有规定的情况,驾驶、操作人员及作业有关人员必须在确保安会的原则下作业。 第五条 本规程由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组织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所进行实施。 第二章 驾驶、操作人员 第六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第七条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