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教师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一、 教师任职资格凡从事本资格教学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高等院校、大(中)学校从事轨道交通及相关专业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二) 高等院校、大(中)学校从事轨道交通及相关专业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具备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三) 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取得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岗位认证资格,通过参加培训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并通过结业考试。二、 任职与管理(一)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培训部的认证后,统一颁发从事本资格培训教师聘书。(二) 本资格的培训教师应接受培训中心和培训部的双重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其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三) 从事本资格培训教师的相关资料在培训部备案,培训部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并在网站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四) 取得从事本资格培训聘书的教师,应接受培训中心每年一次的工作业绩考核,如有下列情形,培训部有权取消资格,收回聘书。1、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