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自救式”维权的法理分析一、农民工“自救式”维权的涵义 (一)“自救式”维权的定义 “自救式”维权是权益被侵害的人依靠自身和其他私人的力量,使自己被侵害的权益得以实现或补偿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即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它不仅包括当事人本人的纠纷解决行为,还包括个人借助其他私人力量的纠纷解决。) 1(p102103)的范畴,作为一种凭借私力实现权利救济的方式,既包括合法方式也包括法律没有明确其合法性的方式,甚至包括违法方式。 (二)“自救式”维权的特征 “自救式”维权的特征主要有:权益受到侵害。“自救式”维权实施人必须受到非法的侵害。以维护受到侵害的权益为目的。借助私人力量,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私人力量不仅指当事人自身力量,也包括凭借的其他私人力量。私人不仅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群体。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以中立者身份介入,自己的问题自己解决,而无须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