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