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一、初步审查的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确定我国实用新型审查实行初步审查。这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要初步审查合格就应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二、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内容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内容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了规定。具体地说,细则第四十四条中除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以外,都是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内容。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6条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31条第1款、第33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13条第1款、第18条至第23条、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或者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