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镇江市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一、认证等级 本办法所涉及“教师”指我市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在编教师。 (一)高级(学校心理咨询员) 1.认证对象:凡已在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心理辅导室专(兼)职从事心理辅导工作及有志于从事心理辅导工作的教师,专职教师优先。2.认证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日常考评:取得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中级资格,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参加过由市教育局或由市教育局审核认证的培训单位按照镇江市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资格认证培训方案举办的高级专业系统培训班并修满规定学时,成绩合格且结业者;普通高校应用心理专业或医科院校临床心理科学专业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且有两年及以上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经历者;取得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注册助理心理师、注册心理师或注册督导师资格,专业实践两年及以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办的心理咨询师培训且取得二级心理师证书者,专业实践两年及以上。开卷考核:提交四份材料,即:个人成长报告,个案辅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