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