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