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 同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避免经济纠纷,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凡本公司下属单位和直属业务处室(以下称下属单位)未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不得以本公司或者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商签合同。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单位按照年度计划、资金使用权限和业务分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商签合同。第五条 合同公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的招标、投标、议标依照本公司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第六条 法律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除可用现金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与对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第七条 商签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