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 长:张庆军 2013年12月10日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坏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气)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除铁路机车和拖拉机以外的其他产生排气污染的机动车。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