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的公告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投资融资机制,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绩效作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