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质。再生资源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等,报废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等,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医疗器械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