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客运安全生产(营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客运经营企业、委托管理企业及所属经营者(经营使用权人,下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营运),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客运经营企业、委托管理企业及所属经营者、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营运)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和措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营运)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营运)工作落到实处。第四条 城市客运行业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