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8 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已经 2006 年1 月16 日农业部第 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3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 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 条 为 了加强 草原征占 用的监 督管理 ,规范草 原征占 用的审 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 维护农 牧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 三) 在 草 原 上 修 建 直 接 为 草 原 保 护 和 畜 牧 业 生 产 服 务 的 工 程 设 施 使 用 草 原的审批。 第三 条 县 级以上 人民政府 草原行 政主管 部门负责 草原征 占用的 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 条 草 原是重 要的战略 资源。 国家保 护草原资 源,实 行基本 草原保护制度,严 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