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管理标准1 范围为规范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新职工、复工、变换工种、“四新”职业卫生、中层以上干部、班组长、全员和经常性安全教育的方法和内容。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人员。2 新职工安全教育2.1 企业凡新职工(包括干部、工人、临时工、合同工、集体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等)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子单位)、车间(科)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并填写三级安全技术教育卡交安全部门存档(对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应有专门记录)。安全部门应对其进行考试,合格者车间方可安排其工作。2.2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当确定新职工的学徒期,车间必须为其指定师傅,师傅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并对其安全操作进行监护。新职工学徒期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独立操作。2.3 新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内容2.3.1 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厂级教育,主要内容为:a) 安全生产的意义和任务,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