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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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风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建设等建筑工程在不断的开工实施。各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也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等。但在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等实际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将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变为实质上的转包或违法分包,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下载 一、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界定 (一)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界定的法律依据 从我国立法层次或司法来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都对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界定都有所涉及。主要有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以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 (二)实际施工人 1、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合法施工主体,如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指实际参加建设工程施工的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等。 2、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主要包括: (1)无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比如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民施工队,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 (2)无资质企业即已经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但没有取得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3、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的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无资质、低资质建筑企业通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形式超越其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该企业应为实际施工人。 (3)自然人。即人们常说的包工头,这是最常见的实际施工人。在实务中,作为自然人的实际施工人往往以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名义出现,实际由其单独承担所承包工程的经济、技术、质量责任,与其发生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建筑企业除收取 管理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的特殊主体。实际施工人是违法承包人,其以非法手段承包工程,因此以下一类主体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围。 二、违法分包的责任、风

4、险 (一)违法分包的民事责任、风险 1、建筑工程质量连带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 29 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分包方拖欠工资纠纷风险 分包方除主要管理人员外,对招用的员工往往不签订用工合同,而采用口头协议。工资发放则采用拖欠、克扣等方法,不按时发放。把资金转移,待施工生产进入高潮或节日关头,资金十分紧张时,员工因领不到工资而罢工。分包方再把拖欠问题的矛盾转移给主包方,叫

5、闹事员工到主包方要钱,产生纠纷。甚至会出现包工头卷走工程款、人间蒸发,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就落到了发包人的头上了。 3、分包方冒用主包方名义对外采购欠帐或签订合同纠纷风险 分包方在施工中,其材料来源主要部分由业主或主包方供应外,自己也需采购大量材料,租赁机械设备。他们在外面打着主包方的名义,采取签订合同、打白条等手段骗购,然后拖欠付款,其行为过程主包方一点不知,待到事情发生时,分包方仍将风险转移到主包方,使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纠纷风险。 4、分包索赔纠纷风险 分包索赔在分包方又叫二次经营或费用补偿。这种纠纷和解和调解的难度很大,往往主包方吃亏,直到走上仲裁或诉讼。索赔的理由一般是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6、。从表面看,与主包方向业主索赔的理由和方式一样。 (二)违法分包的行政责任 1、我国建筑法第 67 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2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 61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

7、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单位负责人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3 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分包的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的刑法虽未对违反法定程序分包做出明确规定,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刑法第 137

8、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风险防范的原则 依法规范工程分包中的各项环节。为了有效降低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风险,必须坚持依法分包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的主体资格预审、合同谈判、评审、签约、履行、变更或解除、验收结算、违约的处理、分包合同的终止等统一、严密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措施,明确界定和落实企业分包合同资格预审人、谈判人、评审签字人、合同签约经办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包括责任追究、

9、奖惩措施,使风险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应建立全过程动态监管的流程及系统,并注意适时修改、调整和完善规章制度。应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特别要严格分包合同的资格预审、合同谈判、合同评审、签约等管理程序,确保合同形式、内容的合法有效,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除单价外,分包合同有关工程量变更及单价调整,不可抗力事件的损失承担,相应工期,竣工验收条件、方法、标准,结算的条件、标准,质保金比例、支付,违约责任等必须与总包合同约定的相应内容一致,特别要坚持大多数分包合同的结算必须在总包合同结算之后进行,降低资金支付风险,防止因分包合同的不一致造成总包单位额外损失的发生。 在分包管理中加大劳务分包的研究力度,重视和积极推行合法的劳务分包契约形式,依法规避分包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在管理的每个环节上克服任何麻痹或侥幸思想,认真履行对分包工程的监督管理的法定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义务,完善签证程序及规定,确定专人负责签证、专人收集保管资料,努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减少损失的扩大。并注意及时、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一旦发生纠纷做好基础性的应对工作,保证分包工程按约履行,获得预期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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