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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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经济法1、经济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或协定注意: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3、判决、裁定的区别注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第二章:物权法:1、主物与从物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法定孳息注意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注意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3、抵押合同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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