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国苏州 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l02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第l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第104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 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 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第212条 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第213条 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