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用设计概论我国的建筑方针:1956年“适用、经济、在可能的条件下美观”,1986年(结合唐山大地震的教训)“适用、安全、经济、美观”(不分主次)建筑的基本构成要素:建筑功能、建筑技术、建筑形象。建筑的分类:使用性质分类:(1)生产性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2)非生产性建筑(民用建筑)民用建筑的分类和分级:1. 使用功能分类:(1)居住建筑(人们生活起居的建筑,如:住宅、公寓、集体宿舍)(2)公共建筑(人们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建筑)2. 规模和数量分类:(1)大量性建筑(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数量大而涉及面广的建筑,如:各类住宅、中小学校、商店、食堂、医院、影剧院等)(2)大型性建筑.3. 层数和高度分类:(1)居住建筑按层数分类(10层及以上为高层建筑)(2)公共建筑按高度分类(普通建筑: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和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大于24m的公共建筑。低高层:916层,最高50m。中高层:1725层,最高75m。高高层:2640层,最高100m。超高层建筑:大于100m)4. 按使用年限分类5. 按耐火等级分类建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