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写作主题(具体答案在后面,决定物超所值!)1、根据下列案情,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自诉人杨三英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求助,要求代为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控告被告人牛珍珠犯虐待罪,并于 2013 年 2 月 16 日到县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要求法院依法严惩。自诉人杨三英述称:被告人牛珍珠是自诉人杨三英的儿媳妇,自嫁到朱家与自诉人之子朱大明结婚以来,一直不孝敬自诉人,近年来对自诉人态度日趋恶劣,发展到以种种手段虐待自诉人。先说 2013 年 2 月 6 日发生的事,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朱大明早上刚离家出差去上海(注:是与同事一起去上海的,去上海是为村办工厂购买生产原料的,即买做皮鞋
2、的牛皮和麻绳等原材料),被告人即命令自诉人打扫室内外卫生,而她自己却去打麻将,因手气不好,打牌输了钱,中午回家便拿自诉人出气,借口打扫得不干净,对自诉人破口大骂。自诉人批评说:“骂人不对。”被告人说:“你还敢顶嘴,看我怎么收拾你个老东西!”于是,被告人便顺手操起扫把乱打自诉人七八下,接着又捡起一根约 3 尺长的小木棍,使劲打自诉人的头部,结果将自诉人打得头破血流,幸亏这时村长王、治保主任赵路过当事人家门口,上前制止了被告人的暴力伤人行为,才使自诉人免遭更重的虐待。村长派人送自诉人到镇医院治疗,头部伤口约4 厘米,缝了 8 针。被告人打自诉人并非这一次。2012 年就动手打了自诉人 3 次,其中
3、较严重的是 2012 年 11 月 11 日的一次。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因公外出有事,中午吃饭时被告人命令自诉人吃剩饭,自诉人说剩饭是冷的,晚上热一下再吃,于是盛了一碗新煮的米饭吃。被告人见自诉人不服从自己摆布,大为恼火,上前就打了自诉人两个耳光,还揪住自诉人的头发,把自诉人的头往墙上撞了两下,正巧邻居张大婶来借东西,见此情景,上前劝解,才制止住被告人行凶。被告人好吃懒做,爱好打麻将,自诉人批评她,于是就怀恨在心,就虐待自诉人。近年来先是辱骂自诉人,在精神上折磨自诉人;后来在生活上虐待自诉人,让自诉人吃剩饭剩菜,甚至不让吃饱,鱼肉等菜藏起来不让自诉人吃;现在发展到用凶器殴打自诉人。律师认为,被
4、告人不仅从生活上、精神上虐待自诉人,而且连续数次动手殴打自诉人,其虐待行为情节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虐待罪,且手段凶狠,后果比较严重。为了维护自诉人的人身权利,使其免遭更严重的虐待,应当对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于是代为拟写了一份刑事自诉状。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村长王、治保主任赵各书写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被告人打破自诉人头部属实;2.镇医院诊断书一份,证明自诉人头部被木棍打伤;3.张大婶证明材料一份,证明 2012 年 11 月 11 日被告人殴打自诉人。自诉人杨三英,现年 73 岁,县镇村农民,汉族。文盲。被告人牛珍珠,女,37 岁,县镇村农民,汉族
5、。小学四年文化。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试题分值:50 分)参考答案: 评分要求:(一)首部(5 分)1.标题(1 分)。2.自诉人基本情况,要求事项齐全(2 分)。3.被告人基本情况,要求事项齐全(2 分)。(二)正文(40 分)1.案由和诉讼请求(6 分):要求案由明确(3 分),诉讼请求明确具体(3 分)。2.事实与理由(29 分):(1)事实(15 分):要求对原材料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剪裁,以时间为顺序把事实记叙清楚,舍弃无用的材料(10分),文字通顺,语言简洁(5 分)。(2)理由(14 分):
6、援引刑法条款,认定罪名(7 分);论述从严惩处理由并写明结束语(7 分)。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5 分):按提供的材料写明证据情况。(三)尾部(5 分)1.致送用语(2 分):格式正确(1 分),法院名称按材料提供的书写(1 分)。2.自诉人署名(2 分):根据材料按规定的要求书写。3.起诉日期(1 分):要求按材料提供的日期书写。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 年 5 月 10 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郭民诉被告郭平财产继承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 2013年 5 月 1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民、被告郭平以及证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7、已审理终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郭松,男,1942 年出生,1968 年结婚,1970 年得一子,名叫郭民。郭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县镇东大街 10 号。2004 年妻子病故。郭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当私企老板。郭松一家人原住两间平房,过着淡泊的生活。儿子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因此郭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近房侄儿郭平的照顾。郭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郭平对郭松很尊敬,虚心向他学习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经常帮助郭松家干重活、脏活、累活。特别是郭松退休
8、后,郭平对他关怀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郭平照顾郭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由于郭松办学有方,使镇小学成为县和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得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2000 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室内也装修一新。2002 年正式办了退休手续,在家安度晚年。郭松为了对郭平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现任镇小学校长李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做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10月 10 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
9、保存。郭松在遗嘱中写明:“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平继承,他人不得干涉。”2013 年 3 月 1 日,郭松突发脑溢血死亡。因郭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送葬。丧事由郭平办理。郭平按照遗嘱继承了郭松的房屋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5 月 1 日,郭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平发生纠纷,并于 5 月 10 日到县人民法院状告郭平。郭民诉称:(一)被告郭平对原告父亲郭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已
10、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动机和目的昭然若揭。(二)我是郭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三)郭松是我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因此,我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宣布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郭平辩称:(一)原告说答辩人对郭松的关心与帮
11、助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这种说法纯粹是一派胡言,没有事实根据。郭松是答辩人本家伯父和老师,彼此有深厚的感情。答辩人关心、照顾郭松是自觉自愿的,从不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松立遗嘱将财产赠给自己。(二)答辩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郭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答辩人。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第五条之规定,按照郭松立的遗嘱继承他的财产,是真正的依法办事。(三)原告怀疑遗嘱真实性毫无根据。郭松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
12、嘱符合法定形式。且遗嘱经过公证。因此,郭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以上事实,有王、李证人证言,以及遗嘱复印件和公证书为证,足以认定。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系郭松亲生儿子,但多年来在外经商,对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父子间缺乏应有的感情。而被告是郭松的本家侄儿,又是其学生,多年来相互帮助,彼此间建立了深厚的情谊。因此,郭松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交给被告继承,此种行为亦在情理之中。原告指责被告关心、帮助其父,其目的是为了夺取他家的财产,此种说法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原告说他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又说他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此种说法,似乎有理,其实是不能成
13、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郭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被告。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上述法律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律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被告按照郭松的遗嘱继承其遗产,是依法办事,应予支持。原告上述说法,是对法律的曲解,是不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依据。郭松所立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14、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遗嘱有效条件。据此,人民法院确认郭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郭松的遗产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被告郭平继承。当事人情况:原告郭民,男,43 岁,初中毕业,汉族,市县人。私企老板,住县街号。被告郭平,男,37 岁,初中毕业,厂工人。汉族,市县人。住县镇东大街 14 号。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王,审判员李,张。书记员赵。县人民法院宣判时向当事人交代了上诉权、上诉法院和上诉期限。判决书签发日期是 2013 年 6 月 2 日。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试题分值:50 分)参考答案:
15、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一)首部(10 分)1.标题(1 分);2.编号(2 分);3.原、被告基本情况(4 分);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3 分)。(二)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共 35 分)1.事实(20 分)(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先写原告诉称的内容(4 分),后写被告辩称的内容(4 分)。(2)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先写法院认定的事实(8 分),后写法院认定的证据(4 分)。【要求:叙述纠纷过程及始末情况清楚,主要情节具体,行文条理明晰,文字简洁。】2.理由(10 分)(1)阐明判决的理由(8 分);(2)援引法律条款(2 分)。【要求:根据事实和法律阐明
16、判决的理由,说理要充分;援引法律条文准确、具体;对原、被告的诉讼意见是否合理、合法,应作出评判。】3.判决结果(5 分)(1)写明判决的标的(3 分);(2)写明财产由谁继承(2 分)。(三)尾部(5 分)1.诉讼费用的负担(1 分);2.交代上诉事项(2 分);3.合议庭成员署名(1 分);4.书记员署名和判决签发日期(1 分)。【说明:不符合教材所述写作要求的,酌情扣分。】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案情材料如下:犯罪嫌疑人陈,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陈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
17、评教育。2011年 8 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2 年 9 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 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3 年 2 月,公司发 2012 年度奖金,陈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 年 5 月 10 日早上,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18、中午 12 时许,陈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 时许,许经理走进三层办公室午休(333 室),1 时 30 分许,陈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陈灵机一动,轻轻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陈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木工凿刺扎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
19、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陈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 8 时许被公安人员审查,并执行刑事拘留,5 月 13 日被批准逮捕。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将本案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请求依法起诉。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为证,犯罪嫌疑人陈亦供认不讳。陈,男,19年月日生。省县人。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 3 排 13 号。2013 年 5 月 10 日被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 月
20、 13 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附项:本案卷宗卷页,凶器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试题分值:50 分)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一)首部(10 分)1.标题(1 分);2.编号(2 分);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 分)、违法犯罪经历(2 分)和因本案被采取
21、强制措施的情况(2 分)。(二)正文(35 分)1.办案简况(5 分)(1)案件来源(3 分);(2)一段文字:“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2 分)。2.案件事实(15 分)(1)以“经依法侦查查明:”为开头语,引出事实叙述(2 分);(2)写明事实要素(13 分)。3.证据(5 分)4.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3 分)5.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7 分)(1)援引刑法条款,认定涉嫌的罪名(5 分);(2)援引刑诉法条款作为移送审查的法律依据(2 分)。(三)尾部(5 分)1.文书致送用语和送机关名称(1 分);2.加盖局长印、公章和日期(2 分);3.附项(2 分)。【说
22、明:不符合教材所述写作要求的,酌情扣分。】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假释建议书。2013 年 10 月 28 日,监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孙桐予以假释。该建议书记载了以下内容:罪犯孙桐入监以后,不仅认真改造自己,而且积极维护监规纪律,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2012 年 7 月 1 日,新入监罪犯王桦排队打饭,罪犯胡珉不遵守纪律,加塞儿站在王的前面,王说:“你到后面排队去。”胡非但不听,反而举手就打王桦,在场的罪犯知道胡珉平时霸道,蛮不讲理,都有点惧怕他,因此无人说话。此时,目睹了眼前情景的孙桐勇敢地站出来,上前制止了胡的非法行凶打人的行为,
23、并将胡拉到监区办公室,交干警处理。同年 10 月5 日,罪犯们都在紧张地劳动,忙着挖土抬土,抢修马路,惟有胡珉坐在路边休息,小组长李仁批评了他几句,他立即耍起了威风,对李拳打脚踢,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此时,孙桐和其他几个罪犯一起上去制止了胡珉的违法行为。晚上召开罪犯小组会,在会上孙桐当面批评了胡的错误行为,维护了监规纪律的严肃性。干警和罪犯们一致赞扬孙桐的行为。胡珉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抢劫罪、盗窃罪,经数罪并罚,决定对他执行有期徒刑 20 年。胡入监几年来,非但不认罪悔罪,而且顶撞干警,不服从管教;经常打骂其他罪犯,违反监规纪律;劳动中投机取巧,耍滑偷懒,总之,是一个不愿意接受改造的犯罪分子
24、,与孙桐分在同一罪犯小组。罪犯孙桐入监后,经过教育,认清了自己的罪行,决定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重新做人,在学习和生产劳动中均有突出的表现。在政治学习中,能认真学习文件和报刊上的文章,积极发言,并联系自己的思想找差距,进行自我批评。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能认真看书,努力做作业,在考试和考核中取得了优良的成绩。在生产劳动中,埋头苦干,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并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据统计近两年利用业余时间生产的砖坯达 100 万块,为国家创造了几十万元的财富。2011 年和 2012 年孙桐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 年 9 月 8 日,罪犯孙桐路过厂房时,忽然听到有人大喊:“失火了!”孙闻声后,
25、立即跑到现场,将一床棉毯浸水后盖在油池上。但火势太猛,孙急中生智,让其他犯人关闭电源,自己驱车去仓库拉来灭火器。此时火势已蔓延到屋顶,十分危险。孙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冲进厂房,与其他罪犯一起将易燃物品抢出厂房,用灭火器将大火扑灭。孙在此次救火中表现突出,受到了记功奖励。罪犯孙桐,男,35 岁,汉族,省县人,因盗窃罪经县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0 月 10 日以(2009)刑初字第 81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 6 年,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此时已服刑 4 年零 4 个月,所剩刑期还有 1 年零 3 个月。监狱认为,罪犯孙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
26、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成绩优良;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能利用业余时间为国家创造财富;能遵守监规纪律,并能与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在火灾事故面前,不怕危险,勇于抢救国家财产,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对其实行假释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此,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罪犯孙桐予以假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
27、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规定:(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略)。(试题分值:50 分)参考答案: 评分要求:(一)首部(7 分)1.标题(1 分)。2.编号(1 分)。3.罪犯基本情况(3 分)。4.案由表述用语(2 分)。(二)正文(38 分)1.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25
28、 分)。(1)写学习和生产劳动中的表现(7 分)。(2)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的情况(9 分)。(3)写救火中的立功情况(7 分)。(4)写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2 分)。2.假释理由(7 分)。(1)以“综上所述”作理由部分的开头语,接着对悔改和立功的具体事实加以概括,概括要简明扼要,与事实相符(5 分)。(2)指出假释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2 分)。3.法律依据及监狱意见(6 分)。(1)引述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款(3 分)。(2)监狱意见和提请事项(3 分)。正文部分不按上述顺序行文的,漏写重要内容或多写了无用文字的,援引法律条款有差错的等,可酌情扣分。(三)尾部(5 分)1.致送用语
29、(2 分)。2.加盖公章(1 分)。3.日期(1 分)。4.附项(1 分)。5、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2013 年 4 月 20 日 19 时许,被害人蔡江应约到被告人李秋家中。李倒了一杯温水,在厨房将事先压碎的 20 片安眠药片放入杯中,并加了两汤匙白砂糖,搅拌后,递给蔡喝了。蔡喝水后不久,便熟睡不醒。此时,李秋将藏在屋后的帮手史山叫出来。李将事先从镇百货店购买的尼龙绳取出,挽成一个套子,套在蔡的颈部,与史各拉绳子的一头,二人用力猛拉,直到蔡机械性窒息死亡。接着将蔡穿的牌西服上衣和裤子剥下,取出上衣口袋中的 500 元钱,李自己留下 300 元,将余下的
30、 200 元钱和蔡的衣裤给了史。李与史合计了一番,就用李家的塑料床单将蔡的尸体包起来,并用尼龙绳扎紧。等到夜深人静约 23 时许,李、史二人将蔡的尸体放在一辆手推车上,李在前面领路,史推车随后,一直推到镇村水库边,二人共同用力将蔡的尸体沉入水中,企图毁尸灭迹。被害人蔡江,男,42 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一年,后到镇办鞋厂当工人,因工作积极,2010 年被提升为副厂长,经济较富裕,与被告人李秋同村居住,与被告人李秋的丈夫赵贤同在鞋厂当工人,经常到赵家串门聊天,被告人李秋与蔡江有机会接触,并于 2010 年秋天二人便勾搭成奸。被害人为了有更多的机会与被告人李秋一起寻欢作乐,当了副厂长以后,便利用职
31、权“提升”赵贤当推销员,经常让赵到外地去推销产品,以方便他与李通奸。蔡、李的来往引起了赵贤的怀疑,最近赵对李几次提出警告,要求李与蔡断绝来往。李怕与蔡私通一旦被丈夫抓住,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提出与蔡断绝来往,蔡不同意,经常来纠缠李,甚至以暴力强迫李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李对蔡怀恨在心,决定除掉这一“祸害”。李事先购买了安眠药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趁丈夫出差之机邀约了邻居史山当帮手,并给了史山 3000 元钱作报酬。4 月 25 日,村民胡民在水库打鱼时将“塑料包”捞上岸,打开一看发现是一具男尸(已经腐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侦查破案,市公安局于 5 月 20 日依法逮捕了李秋和史山(另
32、案处理),二人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市公安局于 5 月 30 日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李秋,女,1973 年 7 月出生,住市镇村,农民,初中文化,汉族。同案犯史山,男,32岁,小学文化,住市镇村,农民,汉族。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秋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因此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秋的犯罪事实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作案工具尼龙绳和塑料床单等物证以及同案犯史山的口供为证,被告人李秋亦供认不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
33、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试题分值:50 分)参考答案: 评分要求:(一)首部(5 分)标题(分)。编号(分)。被告人基本情况(分)。案由和案件来源(分)。(二)正文(分)犯罪事实和证据(分)。()犯罪事实(分)。要求先写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后写犯罪的预备(购买作案工具和收买帮凶),最后写实施犯罪和毁尸灭迹的情况。行文要简明扼要,写了无用的材料要酌情
34、扣分。()证据(分)。要求单列一段写明有关的证据。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分)。()援引刑法条款,确定涉嫌罪名,并对事实情节加以评论,阐明量刑意见(10 分)。(2)援引刑事诉讼法条款作为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并写明起诉决定和请求事项(分)。尾部(分)()致送用语(分)。()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姓名、起诉日期和公章(分)。(3)附项(1 分)。写作主题答案1、刑事自诉状自诉人 杨三英 女,73 岁,汉族,文盲,X 县 XX 镇*XX 村民。被告人 牛珍珠,女,37 岁,汉族,XX 县 XX 镇 XX 村民,小学四年文化。 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牛珍珠犯虐待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
35、条规定追究牛珍珠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3 年 2 月 6 日发生的事,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朱大明早上刚离家出差去上海(注:是与同事 XXX 一起去上海的,去上海是为村办工厂购买生产原料的,即买做皮鞋和麻绳等原材料) ,被告人即命令自诉人打扫室内外卫生,而她自己却去打麻将,因手气不好,打牌输了钱,中午回家便拿自诉人出气,借口打扫的不干净,对自诉人破口大骂,自诉人说:“骂人不对。 ”被告人说:“你还敢顶嘴,看我怎么收拾你个老东西!”于是,被告人便顺手操起乱打自诉人七八下,接着又捡起一根约 3 尺长的小木棍,使劲打自诉人的头部,结果将自诉人大的头破血流,幸亏这时村长王 XX,治保主任赵 XX
36、路过当事人家门口,上前制止了被告人的暴力伤人行为,才使自诉人免遭更重的虐待。村长派人送自诉人到镇医院治疗,头部伤口约 4 厘米,缝了 8 针,被告人打自诉人并非这一次。2012 年就动手打了自诉人 3 次,其中较严重的是 2012 年 11 月 11 日这一次,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因公外出有事,中午吃饭时被告人命令自诉人吃剩饭,自诉人说剩饭是冷的,晚上热一下再吃,于是盛了一晚新煮的米饭吃,被告人见自诉人不服从自己摆布,大为恼火,上前就打了自诉人两个耳光,还揪住自诉人的头发,把自诉人的头往墙上撞了两下,正巧邻居张 XX 大婶来借东西,见此情景,前去劝解,才制止住被告人行凶。被告人好吃懒做,爱好打
37、麻将,自诉人批评她,于是就怀恨在心,就虐待自诉人。近年来先是辱骂自诉人,在精神上折磨自诉人,后来在生活上虐待自诉人,让自诉人吃剩饭剩菜,甚至不让吃饱,鱼肉等菜藏起来不让自诉人吃,现在发展到用凶器殴打自诉人。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被告人牛珍珠对婆婆杨三英不仅辱骂自诉人,后来在生活上虐待自诉人,让自诉人吃剩饭剩菜,甚至不让吃饱,鱼肉等菜藏起来不让自诉人吃,现在发展到用凶器打自诉人,牛珍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已构成虐待罪,且手段凶狠,后果比较严重,为了维护自诉人的人身权利,使其免遭更严重的虐待,应当对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
38、证据来源1.村长王 XX、治保主任赵 XX 各书写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被告人打破自诉人头部属实;2.镇医院诊断书一份,证明自诉人头部被木棍打伤;3.张 XX 大婶证明材料一份,证明 2012 年 11 月 11 日被告人殴打自诉人。此致XX 县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 1 份; 证据材料 6 份。 自诉人 杨三英 2013 年 2 月 6 日2、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字第号原告:郭民,男,年月日,汉族,私企老板,家住县街号。被告:郭平,男,年月日,汉族,务工,家住市县镇东大街号。原告郭民诉被告郭平遗产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
39、)被告郭平对原告父亲郭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 ,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 ,取得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得我家产的目的。 (二)我是郭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是第一继承人,应当有权继承父亲的所有遗产。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与法律之上,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三)郭松是我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国家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因此我怀疑遗嘱不是我生父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40、宣布遗产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郭平辩称:(一)原告说答辩人对郭松的关心和帮助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这种说法纯粹是一派胡言,没有事实依据。郭松是答辩人的本家伯父和老师,彼此有深厚感情。答辩人关心、照顾郭松是自觉自愿的,从不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松立遗嘱将遗产赠与自己。 (二)答辩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郭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答辩人。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第五条之规定,按照郭松立下的遗嘱继承他的财产,是真正的依法办事。 (三)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依据。郭松立遗嘱的时候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41、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收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内容不违法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遗嘱经过公证。因此郭松的遗嘱合法有效。 以上事实,有王、李证人证言,以及遗嘱复印件和公证书为证,足以认定。 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系郭松的亲生儿子,但多年来在外经商,对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父子缺乏应有的感情。而被告是郭松本家侄儿,又是学生,多年来相互帮助,彼此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因此郭松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交给被告继承,此种行为亦在情理之中。原告指责被告关心、帮助其父亲,其目的是为了夺取他家的财产,次说法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原告说它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说
42、他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此种说法似乎有理,其实是不能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这一规定,郭松立的遗嘱有效。被告按照郭松的遗嘱继承财产,是依法办事。应予以支持。原告上诉的说法是对法律的曲解,不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郭松的遗产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被告郭平继承。 诉讼费用由原告郭民负担(已交纳) 。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
43、向该院交上上诉案件费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审判员李,张。 一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赵3、 XX 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2013)X 公审诉字第 X 号 被告陈 XX,男,19XX 年 X 月 X 日生。XX 省 XX 县人。汉族,XX 市 XX 公司勤杂工,住 XX 公司平房 3 排 13 号。2013 年 5 月 10 日被刑事拘留,经 XX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 月 13 日由 XX 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3 年 2 月,公司发放年度奖金,陈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所以对公司领导尤其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
44、复杀人,年月日早上,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之闲聊,并谎称要修理座椅,想借工具, ,经朱同意,拿走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藏于床下,中午时许,陈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司机报复领导,一时许,许经理走进三层办公室午休(室)时分许,陈窜到三楼轻轻推开室的门,见许经理在午睡,将侯秘书支开,将房门反锁,窜到许经理的房间,取出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锤和木工凿,猛击许经理的头部二三十下颈部和胸部使劲用木工凿刺扎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场死亡。陈
45、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杭州,上海等地,应形迹可疑当晚时许被公安人员审查,被刑事拘留,月日被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涉嫌故意杀害许案现已侦查终结。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及作案工具为证,犯罪嫌疑人陈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 附注:本案卷宗卷页,凶器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 4、 提请假释建议书 ( )字第 号 罪犯 孙*桐 男 *年*月*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省*县,因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年,附加刑 无 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于年月日送我监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桐在入监后经过教育认清了自己的罪行,决定脱胎换骨,重新做人,在学习上和生产劳动中均有突出的表现,在政治学习上能认真学习文件盒报刊上面的文章,积极发言自我找问题,在改造上勇于和违规违纪人员做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