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基建工作和维护修缮的工作的开展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标准规范文件的要求。第二条 基建和维护修缮的工作是在公司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公司基建和维护修缮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安排和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原则进行工作。第二章 管理范围1、基本建设项目;2、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3、房屋维修工程(翻修工程、维修工程、综合维修工程);4、其它建筑施工项目。5、其它公司认定的基建工程和维护修缮工程。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原则公司实行基建和维护修缮工程的集中与分散管理体制。1、公司物业分公司负责常规维修工程;2、公司对较大预算额的基建施工项目,指定项目经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设施使用部门和财务、审计、工程等物业相关部门派员共同组成;3、公司对重大基建施工项目,由公司领导亲自任项目负责人,协调各部门和外部关系,调动必要的资源;4、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规程,制定本公司内部基本建设的申请、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