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第 4 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商业银行表内外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即商业银行为非交易目的和为套期保值而持有,表内外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业务合约。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要素变动导致银行账户整体收益和经
2、济价值遭受或有损失的风险。第五条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是指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进行2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过程。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在进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时应坚持审慎性原则。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纳入本行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第八条 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管理应在并表基础上进行,并应尽可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业银行附属机构,包括境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应当了解并表方式下风险被低估的可能性。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
3、风险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应当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当认定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或出现异常值 1时,可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第二章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第十条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应当与商业银行总体发展战略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相一致,并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1 参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附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审查评估要素及方法”中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评估定量要素” 。3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要求,结 合自身组织管理架构、资产负债结构和
4、业务风险特征,建立和完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公司治理架构,同时制定相应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明确限额管理、报告、审计、绩效管理、内部控制各项原则。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的业务性 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结合对利率未来走势的判断,设定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参数,采用普遍公认的财务概念和风险计量技术,计量所承担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评估利率变动对其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的影响程度。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采用多种方法,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进行计量。常用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缺口分析、久期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模拟及压力测试等。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过程中,应考虑包括重新定价风险、基准风险
5、、收益率曲线风险和期权性风险在内的重要风险来源的影响,以及开展不同币种业务时所面临的利率风险。计量和评估范围应包括所有对利率敏感的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外项目。第十五条 对于重新定价风险,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测银行的重定价缺口或利率平移情景模拟的结果,以及各产品间重定价期限错配情况,评估潜在重新定价风险对银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的可能影响。第十六条 对于基准风险,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控基准利率之间4或不同银行产品利率定价水平之间的相关程度,定期监控定价基准不一致对银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第十七条 对于收益率曲线风险,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收益率曲线的旋转、扭曲 对银行整体收益与经济价值的影响对银行账户利
6、率风险进行计量和监控。对各主要经营货币,商业银行应分别考量其收益率曲线不利变动带来的风险。第十八条 对于期权性风险,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银行账户业务中期权性风险的独立性和嵌入性特征,基于有关业务历史数据对客户行为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调整业务重新定价结构,以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状况。银行应定期对客户行为分析结果进行检验和修正,以准确反映客户行为特点的变化。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使用利率冲 击法(200BP 或 99 分位数情景 2)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时,应根据自身业务结构,选择与其业务最密切相关的收益率曲线作为利率基准。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银监会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相关要求以及银行账户既有或预
7、期业务状况、业务发展战略,根据资产负债的总量和结构变化情况以及利率风险特征进行压力测试,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压力测试所设定的情景至少包括: 一一一 利率总水平的突发性变动;一一一 主要市场利率之间关系的变动;2 与在以一年(240 个工作日)为持有期、观察年度至少为五年的情况下,所观察到的货币利率变化的第1 和第 99 个百分位数相吻合的收益率曲线平移利率冲击。5一一一 收益率曲线的斜率和形状发生变化;一一一 主要金融市场流动性变化和市场利率波动性变化;一一一 关键业务假定不适用;一一一 参数失效或参数设定不正确。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过程应与银行的风险管理过程紧密结合,
8、计量结果应被充分应用到银行的管理决策中。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 行应合理调整资产负债 表内及表外业务的利率重定价期限结构,控制重定价期限错配水平;结合利率走势,适时调整银行账户业务定价方式与定价水平,运用内部资金转移机制,引导业务经营,降低不同基准利率变化不一致对银行的不利影响。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相应的金融工具,对揭示出的潜在的或已暴露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进行风险缓释。风险缓释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风险或调整投资组合中不同产品的久期。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以便为 准确、及时 、持 续、充分地识别、 计量、 监测、管理、控制和报告其银行账户利率
9、风险提供有效支持。管理信息系统应至少具备以下功能:(一) 按 设定的期限 计算重新定价缺口和期限错配情况,并可根据银行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模式分币种、业务条线,按银行整体6或按机构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 (二)对重新定价风险、基准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期权风险对银行净利息收入和经济价值影响情况进行定量评估;(三)能及时、前瞻性地反映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发展趋势;(四)定期核查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限额政策的执行情况;(五)能根据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针对所设定的不同情景收集整理相关数据,为压力测试和验证提供支持。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 行应建立完备的文档支持系 统,提供足够信息,确保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
10、的透明性,并足以支持独立的审查和验证。银 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相关技术文档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一)计量模型基本框架的理论基础。(二)计量模型的详细描述。包括假设条件、相关参数的设定及其应用效果和调整情况;置信区间和持有期条件;具体计量方法;验证过程和模型调整情况的详细记录。(三)数据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数据来源;数据内容;确保数据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的程序要求;数据存储情况;数据应用目标;不同系统间数据流描述以及数据流过程中的人工处理情况。(四)收益率曲线的选择和变更情况。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充分有效的内部计量模型验证程序,定期跟踪模型表现,对模型或方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进行验证,根据验
11、证结果, 对模型或方法进行调整,确保计量的合理性。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具备充分识别和评估潜在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能力,建立相应的内部审7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应考虑其所承担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资本要求,并将其纳入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中。第三章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将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并作为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的重要考虑因素。第三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相应职能,负责与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部门的日常沟通和协调,对
12、商业银行重大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事件进行监测,逐步完善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水平和趋势的评估。第三十一条 银监会结合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通过现场检查, 对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措施的有效性和管理效力进行总体评估和评价。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提供以下信息:(一)有关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等的规范性文件。(二)反映商业银行识别、计量、监测、 评估、管理、控制和 报告银8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相关文件。(三)向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递交的关于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报告。(四)与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相关的董事会或授权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 级管理层或专门部
13、门会议记录或记载讨论情况的文件。(五)有关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内、外部审计报告。(六)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评估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时和充分性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框架进行审查,确保 银行根据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与银行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框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治理架构的完善性。(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的完善性。(三)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四)限额管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五)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六)审计的
14、独立性、全面性和客观性。9(七)文档支持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备性。(八)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备性。(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十)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压力测试结果的有效应用。第三十四条 对于银监会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问题,商业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限期内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依法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召开审慎性会谈;(二)增加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现场检查频率;(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提交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报表、报告的频率;(四)要求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相关信息;(五)要求银行通过更加有效的压力测试或其
15、他措施改进应急方案;(六)要求商业银行通过调整资产组合等方式适当降低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水平;(七)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的相关规定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10法的有关规定,定期披露有关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 2009 年 月 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最迟应于 年底前达到本指引各项要求。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