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足球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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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成都市足球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本组织的正式名称为成都市足球协会,简称成都足协;英文名称为Chengdu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CDFA。第二条 依据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体育法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第三条 性质(一)成都市足球协会是成都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唯一的足球专项体育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二)成都市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成都的四川省足球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单位会员。第四条 宗旨(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2、(三)团结全市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水平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四)积极组织各级足球竞赛活动,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五)积极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协会间交流,增进友谊。第五条 成都市足球协会是成都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成都市体育局和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住所成都市足球协会总部设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十一号二层。2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业务范围(一)负责研究和制定我市足球运动项目

3、的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积极开展各级足球活动,负责我市足球运动项目的业务管理;(二)负责研究我市足球运动项目竞赛制度,规划、组织足球运动项目的竞赛管理,制定比赛规程和审核运动成绩;(三)负责组织实施我市足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对足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四)负责我市足球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管理和指导我市足球俱乐部、足球训练点和足球重点学校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训,负责代表我市组队参加全国、全省的足球运动项目的比赛;(五)负责组织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六)搞好成都市足球协会自身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使其充分发挥桥梁

4、和纽带作用;(七)积极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营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后劲;(八)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足球交流活动,以及省、市、地区的足球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一)单位会员;(二)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地区或单位的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一)本市各区(市) 、县的足球协会,各地区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可以3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

5、项规定,并附上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章程中应表明承认本会章程;(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吸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 。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二、个人会员入会经本会会员协会或理事会提出,并经理事会批准,可以接受对成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

6、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七)单位会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足球事务具有管理权和监管权,包括对业余足球俱乐部行使管理、注册、监督和处罚的权力;(八)在保证不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发生任何冲突的前提下,单位会员享有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九)参加中国足协及本会的援助和发展计划;(十)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

7、决议和决定;4(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四)遵守比赛规则 ;(五)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加强俱乐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六)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包括球迷组织)管理,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地区足球文化建设;(七)积极开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足球活动;(八)管理、教育、培训所辖行政区划内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足球从业人员;(九)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十一)按规定交纳会费;(十二)承担本章程

8、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会员协会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五)会员协会未按时

9、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第十五条 成都市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5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理事会认为必要

10、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理事会应有说明;(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理事会应有说明;(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

11、“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1、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2、单位会员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二)本市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代表6名单由理事会审定;(三)各会员协会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四)只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七)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12、。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主席致词;2、大会工作报告;3、表决通过主席人选;4、审议修改章程;5、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第二十条 修改章程(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理事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 1 人、常务副主席 1 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 1 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

13、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二)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三)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四)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本会其他负责人担

14、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五)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六)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二)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3、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

15、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三)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同意,执委可书面授权非执委行使其权利;(四)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8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16、和理事会的决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二)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主席职权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

17、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六条 常设办事机构(一)理事会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综合部、竞赛部、技术部、裁判员管理部、财务部、开发部、信息产业部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二)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三)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1、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2、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3、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4、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95、管理本会财务;6、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8、。第二十七条 专项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下列专项委员会:1、中国展望成都项目发展委员会;2、竞赛委员会;3、青少年足球委员会;4、技术委员会;5、裁判委员会;6、纪律委员会;7、诉讼委员会;8、新闻委员会;9、教练委员会;10、安全委员会。(二)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工作规范,并经本会审核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开展工作;(三)各专项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规范应确保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凡加入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四)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制度,由理事会确定

19、;(五)专项委员会可内设若干工作小组,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内设工作机构,报理事会批准;(六)专项委员会拟定本专项委员会工作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报理事会批准执行;(七)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 1 人、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 1 人。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设秘书长 1 人,可不设执行秘书。若专项委员会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的,须报理事会批准。除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外,原则上不设常务委员会,确需设立的,须报理事会批准;(八)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工作,向理事会汇报工作;10(九)足球俱乐部在下列专项委员会注册并成为会员: 1、参加中国足球协会超级、甲级、乙级、女

20、子及室内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在本会竞赛委员会初审注册,报中国足球协会相应委员会批准;2、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成都城市联赛及各级联赛的足球俱乐部经本会竞赛委员会批准注册,报中国足球协会相应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八条 中国展望成都项目发展委员会(一)中国展望成都项目发展委员会由 1 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二)其职责如下:1、起草或修改成都市足球事业发展规划 ,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2、收集和整理中国展望城市足球发展经验,加强同各城市及亚足联的交流;3、负责中国展望项目各项内容的协调,处理日常工作;4、综合协调竞赛、青少年、技术、教练、裁判、新闻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二十九条 竞赛委员会(

21、一)竞赛委员会由 1 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 1 至 2人;(二)其职责如下:1、起草或修改成都市足球协会竞赛管理规定 ,报理事会批准执行;2、代表本会组织和管理比赛,包括决定有关比赛事宜;3、提出竞赛组织方案并实施;4、任命比赛官员;5、向理事会提出修改比赛规则、规程的建议;6、负责本市足球运动员的注册及转会事宜;7、就比赛规程中运动员的资格、身份或转会进行解释;8、对比赛成绩审核。第三十条 青少年足球委员会(一)青少年足球委员会由 1 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 1 人;(二)其职责如下:1、指导成都市青少年足球的发展;2、起草成都市中小学足球发展规划 ,报理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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