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圃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第 一 条 为 提 高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圃 建 设 和 管 理 水 平 ,加 强对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的 保 护 和 利 用 ,促 进 我 国 热 带 作 物 产 业 可 持续 发 展 ,根 据 农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管 理 办 法 和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保 护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结 合 我 国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保 护实 际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农 业 部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2、源 保 护 项 目 支持 的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圃 。第 三 条 农 业 部 有 计 划 地 在 热 区 建 立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圃(以 下 简 称 “种 质 圃 ”),对 不 宜 或 不 能 用 种 子 形 式 保 持 种 性 的 多 年生 或 无 性 繁 殖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进 行 保 存 和 利 用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多 年 生 或 无 性 繁 殖 热 带 作 物 主 要 包 括 :橡 胶 树 、木 薯 、剑 麻 、香 蕉 、荔 枝 、龙 眼 、芒 果 、菠 萝 、番 木 瓜 、咖 啡 、澳 洲 坚 果 、椰 子 、胡 椒 、
3、南 药 等 。第 五 条 种 质 圃 主 要 负 责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收 集 、保 存 、鉴定 评 价 、种 质 创 新 ,并 提 供 共 享 利 用 。第 六 条 种 质 圃 重 点 收 集 保 存 :(一 )优 异 、稀 有 、古 老 或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二 )热 带 作 物 近 缘 种 或 野 生 种 ;(三 )具 有 重 要 经 济 价 值 或 科 学 研 究 价 值 的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 2 -第 七 条 种 质 圃 依 法 收 集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并 建 立 原 始 档案 (见 附
4、 表 一 )。第 八 条 境 外 引 种 须 按 规 定 办 理 检 疫 手 续 ,引 进 种 质 须 经 隔离 试 种 或 脱 毒 处 理 ,确 认 不 带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后 ,方 可 入 圃 保 存 。第 九 条 国 内 收 集 的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经 观 测 性 状 、核 实名 称 ,确 无 重 复 ,方 可 入 圃 保 存 。第 十 条 对 入 圃 保 存 的 种 质 资 源 应 进 行 信 息 采 录 (见 附 表 二 )。第 十 一 条 入 圃 保 存 的 种 质 资 源 ,原 则 上 乔 木 每 份 种 质 保 存3-5 株 ,灌 木 、藤 本 、
5、大 型 草 本 每 份 保 存 5-10 株 ,一 般 草 本 每 份 保存 20-25 株 ,重 要 种 质 保 存 数 量 可 以 适 当 增 加 。第 十 二 条 种 质 圃 应 绘 制 田 间 种 质 分 布 示 意 图 ,标 明 每 份 种质 在 圃 内 的 具 体 位 置 。第 十 三 条 种 质 圃 应 制 定 本 圃 保 存 种 质 资 源 的 性 状 描 述 规 范和 鉴 定 评 价 技 术 规 程 ,并 开 展 性 状 鉴 定 评 价 。第 十 四 条 种 质 资 源 性 状 鉴 定 评 价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一 )植 物 学 特 征 :植 株 、根 、茎 、叶
6、、花 、果 实 、种 子 等 主 要 形态 特 征 ;(二 )生 物 学 习 性 :生 育 期 、物 候 期 、生 长 结 果 习 性 等 ;(三 )品 质 特 性 :主 要 利 用 部 位 的 外 观 、营 养 、风 味 、贮 藏 、加工 等 品 质 ;(四 )产 量 性 状 :单 株 产 量 、单 位 面 积 产 量 等 ;(五 )抗 病 虫 特 性 :对 主 要 病 虫 害 的 抗 性 ;(六 )抗 逆 性 :对 旱 、寒 等 不 良 环 境 的 抗 性 。- 3 -第 十 五 条 圃 存 种 质 资 源 必 须 具 有 同 一 地 点 2 年 或 2 个 生 育期 (一 年 生 )以
7、上 的 鉴 定 评 价 数 据 ,才 能 编 入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目录 。第 十 六 条 种 质 圃 应 根 据 科 研 和 产 业 发 展 需 要 ,积 极 开 展 种质 创 新 ,丰 富 种 质 资 源 的 遗 传 多 样 性 。第 十 七 条 种 质 圃 应 进 行 合 理 规 划 ,具 有 安 全 的 围 护 设 施 ,完善 的 道 路 和 排 灌 系 统 ,配 备 必 要 的 工 作 间 、实 验 室 等 辅 助 设 施 。第 十 八 条 种 质 圃 应 制 定 田 间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主 要 包 括 土 肥 水管 理 、树 体 管 理 、病 虫 害 防 控
8、 、更 新 复 壮 等 栽 培 技 术 措 施 ,并 严 格按 照 规 程 管 理 ,确 保 种 质 资 源 正 常 生 长 。第 十 九 条 种 质 圃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配 备 必 要 的 科 研 和 辅 助 人 员 。负 责 人 应 具 备 中 级 以 上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具 有 热 带 作 物 种 质资 源 保 护 工 作 经 验 。第 二 十 条 农 业 部 适 时 组 织 种 质 圃 认 定 。(一 )建 设 水 平 较 高 的 种 质 圃 的 依 托 单 位 自 愿 提 出 申 请 ,填 报农 业 部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圃 认 定 申
9、请 表 (见 附 表 三 ),经 主 管 单位 审 核 后 报 农 业 部 ;(二 )农 业 部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考 评 (见 附 表 四 ),考 评 通 过 的 种 质圃 经 农 业 部 审 定 后 公 示 7 个 工 作 日 ,没 有 异 议 的 ,由 农 业 部 授 予“农 业 部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圃 ”,并 公 布 ;(三 )“农 业 部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圃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对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不 再 符 合 条 件 的 ,取 消 资 格 ,并 公 布 。第 二 十 一 条 种 质 圃 应 建 立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妥
10、 善 保 存 档 案 资 料 。- 4 -第 二 十 二 条 种 质 圃 所 保 存 的 种 质 资 源 属 国 家 所 有 ,任 何 单 位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和 损 坏 。第 二 十 三 条 种 质 资 源 保 存 区 位 图 、圃 存 种 质 资 源 名 录 、技 术档 案 等 ,禁 止 外 传 。第 二 十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随 意 占 用 种 质 圃 用 地 。种 质圃 不 作 为 盈 利 活 动 场 所 。第 二 十 五 条 种 质 圃 应 依 照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数 据 标 准 ,制 定本 作 物 数 据 标 准 ,建 立 数 据
11、 库 ,并 按 要 求 向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信息 平 台 提 供 数 据 。第 二 十 六 条 种 质 圃 有 义 务 向 国 内 有 关 科 研 、教 学 、生 产 等 单位 和 个 人 提 供 种 质 资 源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利 用 。第 二 十 七 条 种 质 利 用 者 须 向 种 质 圃 提 出 利 用 申 请 (见 附 表 五 ),所 申 请 种 质 资 源 只 能 用 于 科 研 、教 学 、生 产 等 ,不 得 直 接 申 请 新品 种 保 护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必 须 严 格 保 密 ,不 得 擅 自 对 外 提 供 种质 及 相 关 信
12、 息 。第 二 十 八 条 种 质 利 用 者 须 提 供 种 质 利 用 情 况 信 息 反 馈 表 (见附 表 六 )。对 不 反 馈 信 息 或 信 息 反 馈 不 实 者 ,种 质 圃 有 权 不 再 向 其提 供 种 质 资 源 。第 二 十 九 条 种 质 圃 不 得 私 自 向 境 外 提 供 种 质 材 料 。需 提 供 的 ,应 按 照 农 业 部 相 关 规 定 报 批 。第 三 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责 令 整 改 、追 回 项 目 资 金 、取 消 项 目 承 担 资 格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
13、按- 5 -相 关 规 定 处 罚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由 农 业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附 表 一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圃 种 质 收 集 信 息 表附 表 二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圃 种 质 保 存 信 息 表附 表 三 农 业 部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圃 认 定 申 请 表附 表 四 农 业 部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圃 考 评 表附 表 五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共 享 利 用 申 请 表附 表 六 热 带 作 物 种 质 资
14、 源 共 享 利 用 情 况 反 馈 表- 6 -附表一、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种质收集信息表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地理位置序号收集号圃编号作物名称种质名称外文名学名科名属名种质类型采集部位收集数量收集地点 经度纬度海拔收集时间 收集人 保存地点填 写 说 明 : 1、 收 集 号 : 引 进 或 采 集 时 的 编 号 ; 2、 圃 编 号 : 入 圃 后 补 填 , 与 附 表 二 圃 编 号 一 致 ; 3、 外 文 名 : 国 外 引 进 种 质 的 外 文名 称 ; 4、 种 质 类 型 : 指 野 生 种 、 地 方 品 种 、 选 育 品 种 、 品 系 、 遗 传 材 料
15、 等 ; 5、 收 集 地 点 : 最 小 行 政 区 划 单 位 或 引 种 单 位 ; 6、 保存 地 点 : 入 圃 前 保 存 的 地 点 。- 7 -附表二、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种质保存信息表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序号 圃编号 种质名称 外文名 科名 属名 种名 种质类型 种质特点 入圃时间 保存数量 保存方式填 写 说 明 : 1、 圃 编 号 : “NYB”+地 名 拼 音 首 字 母 +作 物 名 称 拼 音 首 字 母 +5 位 序 号 , 如 “农 业 部 儋 州 橡 胶 树 种 质 资 源 圃 ”圃 编 号为 “NYBDZXJS00000”; 2、 种 质 类 型
16、 : 指 野 生 种 、 地 方 品 种 、 选 育 品 种 、 品 系 、 遗 传 材 料 、 其 他 ; 3、 保 存 数 量 : 单 份 种 质 资 源保 存 的 株 数 或 丛 数 ; 4、 保 存 方 式 : 活 体 或 离 体 。 .- 8 -附表三、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认定申请表圃名称圃地址圃负责人 联系电话申请单位地址 邮编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性质、人才、工作基础,实验室等配套条件)作物名称面积(亩) 土地权属安全设施田间设施 (电、排灌、道路等)辅助设施 (大棚、工作间、繁育设施、气象站等)圃基本情况其他- 9 -种质保存 (保存种质的科、属、种、份数)制度建设 (管理制
17、度和技术规范)工作成效 (创新利用成果、学术论著、共享交流)申请单位意见(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主管单位意见(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10 -附表四、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考评表圃名称 负责人申报单位 负责人项 目 评 审 内 容 级别 分 值 赋 分 评 分权 重 得 分种质圃用地应为申报单位自有土地 必备条件A 8.0-10B 6.0-8.01.区位情况 立地条件。C 0-6.05%A 8.0-10B 6.0-8.02.安全设施 围栏、围墙等保护设施。C 0-6.010%A 8.0-10B 6.0-8.03.田间设施 电、排灌、道路等。C 0-6.05%A 8.
18、0-10B 6.0-8.04.辅助设施 大棚、工作间、繁育设施、气象站等。C 0-6.05%A 8.0-10B 6.0-8.05.管理水平 圃内规划、圃内外环境和形象、植株长势。C 0-6.010%A 8.0-10B 6.0-8.06.种质保存 保存数量和丰富度、利用价值、种 质布局、鉴定评价工作、信息资料。C 0-6.030%A 8.0-10B 6.0-8.07.制度建设 技术规程、档案等管理制度。C 0-6.015%A 8.0-10B 6.0-8.08.发展前景 产业服务与应用前景。C 0-6.05%A 8.0-10B 6.0-8.09.人员情况 人才队伍、技术力量。C 0-6.05%A 8.0-10B 6.0-8.010.技术成果 创新成果、共享利用、社会效益。C 0-6.010%考评意见 合 计 100%专家签字 专家组组长:专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