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代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范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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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会计师事务所代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规范指引(试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二一八年十二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科研财务助理模式 .3第三章 第三方代理服务模式 .4第四章 代理服务业务承接 .5第五章 科研经费内部控制 .6第六章 协编科研经费预算 .7第七章 科研经费收入管理 .8第八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8第九章 科研经费结余管理 .10第十章 会计核算工作实施 .10第十一章 经费决算与财务验收 .12第十二章 信息化与财务共享 .13第十三章 科研经费会计档案 .13第十四章 审计监督与工作评价 .14第十五章 附 则 .15附件 1 科研项目经费代理服务协议书范本

2、 .16附件 2 代理科研经费会计核算工作流程图 .21附件 3 代理科研经费会计核算预审岗位审核要点 .22附件 4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第三方代理自评价办法 .29附件 5 第三方代理工作人员考评表示例 .33附件 6 科研项目财务相关档案资料示例 .39附件 7 科研项目申报及管理流程图示例 .41附件 8 科研项目内部控制示例 .441会计师事务所代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推动“六个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创新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方式,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研经费管理,充

3、分释放和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形成规范而灵活的资金管理和运行机制。我省决定开展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第三方服务)试点,并制定了关于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第三方服务)试点的实施方案,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和第三方代理服务制度。为了积极配合推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第三方服务,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代理服务行为,达到职责明确、管理精细、核算准确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指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 号)以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

4、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第二条 实施本指引,旨在实现以下目标:2(一)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代理高校院所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业务程序;(二)协助高校院所加强高校院所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充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证科研经费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三条 本指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高校院所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以下类别:(一)纵向科研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规划)、基金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包括:1.国家级项目。一般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项目;2.省部级项目。一般

5、指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以及除上述第一项以外国家其他部委等下达的部级项目;3.市级和省厅局级项目。一般指市级项目以及省厅级、局级项目。(二)横向委托项目经费。是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市场合同委托方式取得并依法纳税的科研项目委托经费。(三)校(院、所)级科研经费。指高校院所科技发展基金经费、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引进人才启动基金及其他由校(院、所)内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3第四条 高校院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高校院所财务管理范围,严格按合同统一管理,按项目和资金来源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6、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代理高校院所经费使用管理服务有以下两种模式:(一)科研财务助理。负责协助科研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完成课题申报、预算编制执行、结题验收等工作。(二)第三方代理服务。负责统一凭证制单和财经政策宣传等程序性、规范性工作。第六条 高校院所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科研经费管理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误; 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科研经费各项单据的合法、真实、完整;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代理高校院所经费使用管理服务,不能减轻或免除以上相关方的责任。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代理高校院所经费使用管理服务,必须严格

7、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指引的各项规定。第二章 科研财务助理模式第八条 高校院所重大课题采用“课题组自行聘用+财务备案培养”模式,由课题组负责人自主聘任,通过高校4院所财务部门培训考核后上岗并备案;中小型课题,采用“财务招聘培养+课题组使用”模式,高校院所财务部门负责选聘、培训科研财务助理,建立科研财务助理队伍,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财务部门会同科研部门审核后进行选聘并备案。鼓励多个课题组联合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高校院所委托并签订协议,委派具有一定经验并经过相关培训的专职人员担任科研财务助理。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派的科研助理专业胜任能力负责。第九条 科研财务助理协助科研

8、人员管理科研经费,将科研人员从经费管理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科学研究。第十条 科研财务助理主要负责协助课题负责人编制、审核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办理预算调整手续;跟踪并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经费到账、使用和结报手续;及时催还、清理各类预借款;定期分析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预算执行进度,并向负责人报告;编制科研项目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第三章 第三方代理服务模式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高校院所的委托,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承担科研经费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中重复性、事务性工作(凭证制单等),单独建立或利用高校院所账务处理系统进行专项核算工作。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代理服务主要职能:完

9、善预审、制单工作流程,逐步实现审核关口前移;对财务5报销凭证进行制单记账;发现并梳理汇总相关问题;协助单位财务部门对财经政策、业务指南、业务流程、办理进度、宣传培训等进行规范并公示,逐步实现财务报销制度化、信息化。第十三条 代理服务流程:(一)科研财务助理将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单据分类,交给代理机构的预审岗,由经验丰富、熟悉政策的预审人员对凭证进行预审;(二)财务部门复核或稽核岗对原始凭证进行复核或稽核;(三)财务部门出纳岗根据复核或稽核后的凭证进行款项支付;(四)代理机构的记账人员对预审后的凭证进行制单记账,并反馈汇总疑难问题。第四章 代理服务业务承接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代理服务业

10、务时,应初步了解委托单位及其环境并进行风险评估。第十五条 针对高校院所的具体情况,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解和记录:(一)高校院所科研经费基本情况、监管环境以及其它外部因素;(二)高校院所内部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流程;6(三)高校院所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的特点及其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四)高校院所科研经费管理风格及其对管理报表的要求。第十六条 代理服务必须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承接,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严禁任何个人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私自承接、执行代理服务业务。第十七条 承接代理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达成业务意向后,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并同时签订委托承诺函。代理科研经费

11、使用管理业务约定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委托目的和业务范围;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成委托业务的时间要求(包括委托人提供原始资料及凭证的时间);服务收费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第五章 科研经费内部控制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代理服务业务应当由高校院所牵头拟定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规范并提请实施。第十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高校院所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的程序、要求和相关控制措施。第二十条 应当建立健全高校院所科研经费收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第二十一条 应当建立健全高校院所科研经费支出管理7内部控制制度,明

12、确支出计划编制、申请、报销、审批等各环节的要求和相关控制措施。第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健全高校院所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决算和财务验收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决算报告编制人和审批人、财务验收报告编制人和审核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第六章 协编科研经费预算第二十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协助课题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部门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国家级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省级科研项目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优化省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将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总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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