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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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科 学 技 术 评 价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制度,规范科学技术评价活动,正确引导科学技术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学技术评价是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科学技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学技术评价是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的事项所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 评估、验收等活动。本

2、办法适用于对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机构、人员、成果的科学技术评价。第四条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 的要求,必须有利于鼓励原始性 创新,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发现和培育优秀人才,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有利于防止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第五条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保证评价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评价。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是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县级以上地

3、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学技术评价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七条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包括评价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评价方。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价需求的一方,主要是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管理科学技术活动职责的机构等;受托方是指受委托方委托,组织实施或实施评价活动的一方,主要包括专业的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等;被评价方是指申请、承担或参与委托方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活动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第八条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一般应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评 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作为受托方进行。第九条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科学技术评价工作

4、提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任务书。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一)评价对象与内容;(二)评价目标; 3 (三)评价方法、标准与具体程序;(四)评价报告的要求;(五)评价费用及支付;(六)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七)其他必要内容。评价费用应由委托方支出,不得由被评价方支出。根据需要或合同约定,评价合同中的评价目标、方法、标准、程序等有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认可后,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一条 受托方应根据评价对象、内容及评价目标,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价专家进行评价活动。根据工作

5、需要,委托方也可以直接遴选、 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作为受托方,由受托方独立进行评价活动。第十二条 受托方可以采取 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信息查询、社会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按时提交给委托方并由委托方归档保存。第十三条 评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的名称或名单;(二)委托方名称; 4 (三)评价目的、对象及内容;(四)评价原则、方法及标准;(五)评价程序;(六)评价结果;(七)合同约定或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与评价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需要附录的信息资料可以

6、作为附件。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由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以会议或通讯方式评议产生。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成果及重要机构、人员等的评价以及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价专家有不同评价意见的,应当如实记载,并予以保密。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在保证不被侵权、不泄密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委托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有关评价结果,必要时,也可以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方或其所在单位。被评价方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是委托方进行科学技术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作为对被评价方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给予资助、连

7、续资助或终止资助的依据。依据评价结果所做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行为方承担。 5 被评价方要根据正反两方面的评价结果和建议,及时调整、改进自身的科学技术活动。第三章 评价专家遴选第 十 七 条 建 立 健 全 评 价 专 家 资 格 审 查 制 度 。评 价 专 家 应 具 备下 列 条 件 :(一 )具 有 较 高 的 专 业 知 识 水 平 和 实 践 经 验 、敏 锐 的 洞 察 力 和 较强 的 判 断 能 力 ,熟 悉 被 评 价 内 容 及 国 内 外 相 关 领 域 的 发 展 状 况 。(二 )具 有 良 好 的 资 信 和 科 学 道 德 ,认 真 严 谨 ,秉 公 办 事

8、,客 观 公正 ,热 心 科 学 技 术 事 业 ,敢 于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建 立 健 全 评 价 专 家 库 。评 价 专 家 库 应 包 括 来 自 研 究与 发 展 机 构 、大 学 、企 业 等 单 位 的 科 学 技 术 专 家 、经 济 学 家 和 管 理 专家 等 ,并 应 当 根 据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趋 势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及 时 更 新 。各 级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建 立 跨行 业 、跨 部 门 、跨 地 区 、跨 领 域 的 评 价 专 家 库 共 享 机 制

9、。第 十 九 条 遴 选 评 价 专 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原 则 :(一 )随 机 原 则 。参 与 具 体 评 价 活 动 的 评 价 专 家 一 般 应 从 评 价 专家 库 中 依 据 要 求 和 条 件 随 机 遴 选 ,必 要 时 ,可 以 遴 选 一 定 比 例 的 管 理专 家 、经 济 学 家 、企 业 家 及 用 户 代 表 参 加 。遴 选 组 成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或专 家 组 应 体 现 不 同 学 科 、不 同 专 业 技 术 、不 同 学 术 观 点 、不 同 单 位 和不 同 地 区 的 代 表 性 ,并 应 当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在 一 线

10、从 事 实 际 研 究 与 发展 工 作 的 专 家 参 加 。 6 (二 )回 避 原 则 。与 被 评 价 方 有 利 益 关 系 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性 的 其他 关 系 的 评 价 专 家 不 能 参 与 评 价 。已 遴 选 出 的 ,应 主 动 申 明 并 回 避 。被 评 价 方 可 以 按 规 定 提 出 一 定 数 量 建 议 回 避 的 评 价 专 家 ,并 说 明 理由 。委 托 方 或 受 托 方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在 评 价 前 或 评 价 后 以 适 当 方 式 向社 会 公 布 评 价 专 家 名 单 ,以 增 强 评 价 专 家 的 责 任 感 和

11、 荣 誉 感 ,接 受 社会 监 督 。(三 )更 换 原 则 。委 托 方 或 受 托 方 组 建 的 常 设 评 价 专 家 委 员 会 或专 家 组 应 定 期 换 届 ,其 成 员 连 选 连 任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并 应 当 保 持一 定 的 更 换 比 例 。第 二 十 条 评 价 专 家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政 策 要 求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坚 持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和 科 学 的 原 则 ,并 自觉 接 受 有 关 方 面 的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对于无保密

12、要求的重大科学技术计划的制定,优先资助领域的遴选,重大项目与重要“ 非共识” 项 目、重要研究与发展机构和人 员等的评价,应邀请一定比例的境外专家参与。第四章 科学技术计划评价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计划评价应以满足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的科学技术问题以及科学技术前沿重大问题的突破和解决 7 为评价重点。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计划评价主要是针对国家或地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含“工程 ”和“专项”)的设立和 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为改进科学技术计划的决策与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依据。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计划评价包括前期评价、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一

13、)前期评价主要是对拟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定位、目标、任务、投入、组织管理等进行评价,为战略决策、计划设计和组织实施提供依据。(二)中期评估主要是对科学技术计划执行中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为科学技术计划的后续安排和调整提供依据。(三)绩效评价主要是对科学技术计划目标的实现程度、完成效果与影响、经费投入的效益、组织管理的有效性等进行评价,为科学技术计划的滚动实施、调整或终止提供依据。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计划评价一般应选择独立的专业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委员会作为受托方。受托方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科学技术计划,遴选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的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价工作。第 二 十

14、 六 条 重 大 科 学 技 术 计 划 绩 效 评 价 周 期 依 据 其 实 施 期 确定 ,对 于 实 施 期 较 长 的 科 学 技 术 计 划 一 般 每 五 年 左 右 进 行 一 次 。第五章 科学技术项目评价 8 第 二 十 七 条 科 学 技 术 项 目 评 价 实 行 分 类 评 价 。根 据 各 类 科 学技 术 项 目 的 不 同 特 点 ,选 择 确 定 合 理 的 评 价 程 序 、评 价 标 准 和 方 法 ,注 重 评 价 实 效 。对 重 大 科 学 技 术 项 目 实 行 全 程 评 价 ,包 括 立 项 评 审 、中 期 评 估 和结 题 验 收 ,并 可

15、 根 据 需 要 在 项 目 结 题 后 2 至 5 年 内 进 行 后 期 绩 效 评价 。一 般 性 科 学 技 术 项 目 评 价 应 侧 重 立 项 评 审 和 结 题 验 收 ,实 行 年 度进 展 报 告 制 度 。第 二 十 八 条 战 略 性 基 础 研 究 项 目 评 价 应 以 解 决 经 济 、社 会 、国家 安 全 以 及 科 学 自 身 发 展 中 的 重 大 基 础 科 学 问 题 为 导 向 ,突 出 国 家目 标 与 科 学 发 展 目 标 的 有 机 结 合 ,以 科 学 前 沿 的 原 始 性 创 新 和 集 成性 创 新 、对 国 家 重 大 需 求 的

16、潜 在 贡 献 以 及 优 秀 人 才 培 养 为 评 价 重 点 。(一)评价专家应当从研究经验丰富、学术眼光敏锐、战略意识强和知识面广的专家中遴选产生,并注重吸纳在一线从事高水平研究、熟悉同类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的专家参加。(二)立项评审应按照相应科学技术计划的目标要求,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从项目的学术创新性、科学和社会价值、研究队伍的创新能力、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等方面作出评价;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应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针对目标和任务的实施与完成情况作出评价。(三)后期绩效评价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科学价值及其经济和社会效益作出综合评价。第二十九条 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项目评价应以

17、保障科学研 9 究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原始性创新为导向,注重对科学价值和人才培养的评价。(一)评价专家主要从熟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前沿发展、学术眼光敏锐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专家中遴选产生。(二)立项评审应采用同行评议的方法,重点从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目标设定、研究方案等方面作出评价,不过分强调项目的预期成果等。(三)应将立项评审作为评价工作重点,一般不组织专门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但应当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对探索性强或具有明显创新性的“非共识 ”研究项目,应重点评价被评价方的创新能力与潜力、学术水平及科学严谨性。对争议或分歧较大的,应当将评价专家署名的不同评价意见和被评价方的申辩

18、理由一并提交委托方审定。应加强对此类项目的管理和后期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成果产出的质量和对原始性创新的贡献及潜在价值。第三十条 应用研究项目评价应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和核心高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素为评价重点。(一)评价专家主要从科学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学家、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潜在用户代表中遴选产生。(二)立项评审应重点从研究目标和内容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技 10 术的创新性与实用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实力与研究基础、预期应用前景等方面作出评价;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重点评价项目合同或任

19、务书所确立的目标实现情况和潜在的应用价值。(三)重大应用研究项目的后期绩效评价主要从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关键技术的突破与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技术标准研制、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侧重于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还应考察学术论文的质量。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产业化项目评价以建立企业为主体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机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为导向,以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为评价重点。(一)评价专家应从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管理专家、企业家以及用户代表中遴选产生。(二)重大科学技术产业化项目评价应当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全程评价。根据需要,评价结果可以提供给其他投资方。(三)立项评审应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从带动产业技术升级、引导新兴产业形成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或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的配套集成等方面作出评价;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应根据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对合同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实现情况作出评价。(四)对重大科学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后期绩效评价以市场评价为主,采用定性评价法和经济计量法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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