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除煤矿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其他文件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培考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