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应用的管理,指导临床医师正确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第一条抗菌药物应用指证,抗菌药物适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等感染性疾病。第二条根据临床诊断,针对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送临床标本进行病原体鉴定与药敏试验。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采集标本作病原学检查,力求做到有样必采;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总体不低于30%;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第三条抗菌药物治疗前,应评估患者肝、肾功能,根据肝、肾功能情况相应调整抗菌药物的给药方案。对妊娠期、哺乳期、新生儿、婴幼儿、老年等患者应用抗菌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