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异常备案表中标供应商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邮寄地址 邮编品目名称 采购方式 项目名称采购人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万元是否有质疑、投诉 是 否 是否变更过采购方式 否 是(原采购方式 )中标成交供应商 意见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其他相关条款见背面,填报人已经阅知。我公司(单位)要求 放弃该项目的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理由申诉:法定代表人或项目授权人签字: (公章)年 月 日代理机构 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公章)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在所列项目前的“”中打“”,且只能选择一项。 2、该表格可双面打印,如意见填写不开可附加
2、附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本项目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条款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
3、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
4、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号令)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
5、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74号令)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可以
6、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870 号)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补充合同视同采购合同组成部分。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