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治理秩序,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工作程序,按照“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就地卸载、倒查责任、奖惩并举”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全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 (区、市 )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 (区、市 )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 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 (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