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2年9月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