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2年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