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