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范(试行)(未商省建设厅)为规范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教育部2004年颁布)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育部1994年颁布,试行),结合我省现阶段以建综合类学校为主的实际,制定本建设规范(试行)。一、校址选择学校所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2、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4、校园周边不应有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地带;5、校园用地不应有架空变压输电线及城市热力管等管线穿越校区。二、班额盲学校每班按14人、聋学校每班14人、启智学校每班12人计算。三、学校用地特殊教育学校用地按功能来分,应按教学区、运动活动区、植物种植绿化区、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区、生活服务区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置。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按下表执行(单位:) 学校规模盲校生均占地面积聋校生均占地面积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