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严、细、实”的工作要求,规范和强化劳动纪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在岗员工,适用于市局(分公司)机关及各基层单位。第三条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职责(一)人教政工科负责企业劳动纪律管理政策的定、修订以及市局(分公司)机关劳动纪律管理常规管理工作。基层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规章的定、修订及督察实施。(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劳动纪律规范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三)市局(分公司)督察考评中心为企业劳动纪律管理的督察部门。负责对机关各部门、基层单位劳动纪律执行情况的督察督办及考核工作。第四条工时制度(一)标准工时制:指每周工作5天或6天、每周工作不超过44个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基层单位卷烟销售从业人员实行每周6天的标准工时制,但工作时间应控制在44个小时以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每周5天的标准工时制。实行每周5天标准工时制的,月平均工作日2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