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含捐赠),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规定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集中管理。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2.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3.图书。4.房屋及构筑物。5.文物及陈列品。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分类:1.不动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各种设施等。2.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教学的各种仪器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卫生医疗器械也做为专用设备管理。3.一般设备:指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如:文印设备、交通运输、行政办公设备等。4.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各种重要资料及软盘。5.文物及陈列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