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鲁水政字20141号第一条 为做好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前化解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确保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水利部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审批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以及省审批立项且涉及移民占地、区域间水资源调配、洪涝灾害转移或对项目邻近区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水利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是指项目单位通过调查分析及征询相关地方和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及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独立篇章。已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分析;尚未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分析。第四条 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风险:部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