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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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厦门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特种重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厦门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保 障 对 象第一条 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保。职工人数千人以下的单位参保原则上参保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80%,千人以上的应占50%。第二条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2、填写市总工会印制的厦门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3、参加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名册一份和电脑盘片(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是否本城镇户口,用excel格式制作)。保 障 费第三条 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5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保 障 期 限第四条 保障期限每期为一年,自参保单位向市总工会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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