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全体女职工。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全体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由企业工会方与企业行政方平等协商后签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第五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