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沟通协调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等工作。第三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第四条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定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第二章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第六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二)将定向集合资金用于担保或者进行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三)从事可能使定向集合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四)将非定向集合资金项下的资金以定向集合资金名义进行投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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