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的设立及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财政、公安、卫生、人社、住建、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环保、安监、工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养老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应当合理确定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置规模、布局以及发展方向。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举办民办养老机构。对民办养老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