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倡导性规范以合同法为背景的分析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纯粹行为规范内容提要: 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 除任意性规范外, 尚有倡导性规范。倡导性规范即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本文结合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 借助对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分析, 就倡导性规范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其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现行合同立法就倡导性规范的配置尚存在的缺陷, 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合同法协调的利益关系类型, 大致可以区分为以下四种: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关系以外特定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就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言,主要借助任意性规范进行法律的调整。 1但出于在市场经济未臻成熟背景下周到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考量, 倡导性规范在合同法上也对此类利益关系发挥补充调整的作用。所谓倡导性规范, 即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下面谨结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