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东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解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困难,激励他们勤奋学习、自强不息,努力拼搏,成为德、智、体、美等全方面发展的人才,根据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4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5号)有关规定,依照锦州师专总校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原则一、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其中,德育考评以处室、班级量化考核成绩为依据;智育考评以学生每学期各门功课的考试、考查成绩为依据。二、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与科学态度相结合的原则。在评定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标准,做到在量化考核、学习成绩面前人人平等。三、坚持考核评定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利于班级目标管理,利于激发学生勤奋进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