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党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评定标准党校副教授必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全面的基础理论,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动态,对本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编写本学科的教材,取得具有较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或培养研究生的能力,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突出;能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省的省、市(设区市,下同)党校、行政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省团校等干部院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既从事行政工作,又从事教学工作的双肩挑人员。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