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操作规程 1.项目管理 1.1.施工项目开工登记的对象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必须到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手续。 1.2.建筑业施工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 1.2.1.办理建筑施工项目的项目登记(包括工程项目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停缓建登记、停缓建复工登记以及注销登记); 1.2.2.对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1.2.3.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2.4.掌握工程项目进度和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1.2.5.根据工程进度监控工程项目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1.2.6.监督工程双方单位合法开具、取得建筑业发票; 1.2.7.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1.3.施工项目开工登记的期限及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定或开工后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