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岳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依据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岳阳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和岳阳市城乡建设协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及意愿的综合评价。通过对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动态化、数量化核定其信用等级,形成直观反映其信用情况的信息。第三条 岳阳市建设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价)由岳阳市城乡建设协会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本会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凡是取得相应施工承包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成为岳阳市城乡建设协会直属单位会员或特别会员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接受企业信用评价。单位会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企业信用评价。第五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机构。(一)成立经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的,由协会牵头,相关人员和特聘专家组成的岳阳市建筑业企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