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法知识一、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个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传统民法上,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就买卖合同而言,则主要体现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通俗地讲合同没成立,双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考虑到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起初是当事人开始接触,尔后是互相磋商,再后是订立合同,最后是成交。 原来的法律对合同成立后的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保护,但对磋商阶段、合同成立前的当事人的权利则没有明确的保护性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况又时有发生,为了对一个商品交换的过程进行全面的规范,合同法中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42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