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接待一审价单位的咨询,审价单位在接受建设方的委托后,出具了审核咨询报告,并得到了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签字确认,但是在结算审价费用的时候,建设方仅同意支付9.7万元的基本审查费,对于超过送审造价以外的36万元的核(增)减追加费却不愿意承担。问:该笔费用该由谁承担?建设方是否可以起诉施工方?而实践中,工程承、发包双方之间关于工程决算审价费纠纷的案件,往往是同样的案情,不同的法院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为此,笔者觉得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抛出来,作一些法律上的分析。基本案情2001年5月,绍兴某施工企业与嘉兴某开发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结算程序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执行。2005年10月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按约向开发商递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结算资料,送审的总造价为5500万元,开发商也在规定时间内委托杭州某审价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查,经组织双方核对工程量后,审价机构出具了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4500万元【核增额0,核减额1000万元,净核(增)减额1000万元】,对该报告开发商予以签字确认,但施工企业不同意定案,遂产生纷争。施工企业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