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践行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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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践行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预防犯罪人重新的犯罪的一种制度,在司法实务当中,由于市经济体制的逐渐转化,社会各阶层迅速分化,社会转型期的深层次矛盾越来越突出,尤其是法治环境的不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并未产生人们预期的效果,成功地降低重新犯罪率,其花费的成本也比人们预期的要高很多。下载 关键词 社区矫正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一、目前我国践行社区矫正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区建设的滞后性。首先,社区“硬件”建设尚待加强。由于我国社区建设主要是政府推动型,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和参与意识淡薄,从而在接受、关心和推动社区矫正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互动性不

2、够。我国社区的配套设施还不能完全适应社区矫正的需要,社区矫正过程中公益性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所必需的场所、设备等还非常欠缺。其次,社区“软件”建设仍不完善。我国社区建设理论研究和社区建设实践失衡,社区管理体制不到位。 二是执行机构和队伍缺位。在我国,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在社区矫正这一系统工程中,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司法所是工作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等都由公安机关执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人进行监督和考察;但是,由于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对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公安机关不会有太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对轻刑犯、缓刑犯、假释犯的监督和考察中,从而使这些罪犯的考验

3、期内,得不到应有的教育改造;同时也造成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在开展工作上的矛盾。 三是执行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社区矫正矫正制度这个新生事物之所以受到当今世界各国的青睐,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所需的执行经费相对较少,相对于监狱执行,社区矫正可以节约大量的资金。比如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早的上海市为例:关押一个罪犯的平均成本每人每年达 2.5 至 3 万元,而目前社区矫正成本每年仅为 6000 元。但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导致我们有关地方和部门对经费保障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和解决对策,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执行。 四是我国刑法文化上的障碍。伦理至上刑法观与重刑主义的刑法观。我国传

4、统法律文化把道德与伦理相混同,造就了“身份社会,伦理法律”的形态,在此基础之上也就形成了我国“伦理刑法”的传统结构,在传统文化中的人际关系,也是存在着以尊卑为基础的等级性,即“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对于曾经给社会与个人带来极大危害性的群体的“犯人”而言,无疑要处于这种等级的末端。因此,他们难以在接受刑罚完毕后,还能获得与正常人一样的生活权利。 二、我国践行社区矫正的对策 一要加快搞好社区建设。从我国的社区建设迫切需要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社区硬环境和软环境两者的关系。社区硬环境和软环境是社区建设不可或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不可偏废一方。

5、二是处理好政府职能与社区自治之间的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应以社区自治为前提。政府通过让渡部分微观社会管理职来重塑政府工作形象,从而构筑“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社区自治应在政府的有力指导下进行,还应充分认识到社区自治的作用。社区自治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参与者、支持者和监督者。 二要建立专门执行机构和专业化的队伍。目前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置有司法行政机关,但由于其职权配置的缺乏合理性,甚至一度导致“虚置”的现象。我们应当整合现有的司法行政体系资源,通过有效的立法赋予其刑事执行方面的职责,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行刑方面的专业化培训,逐步将其改选成为执行社区矫正为主的专门的执法机构。这样,在我国就可以形成

6、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层层相依、上下一致的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既有中央司法领导部门机构的统一协调、业务指导、宏观调控,又有地方各级政权的积极参与、财政和业务部门的具体负责,而且又和我国既有的监狱布局、监狱管理体制的现状相衔接起来,同时培训专业化的执法队伍。 三要形成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我们一方面要强调社区矫正的国家事权性质,加大国家财政保障力度,力争将社区矫正的基本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另一方面要参照国外的做法,充分利用社区矫正的优势,更多地用好社区资源,采用市场化的方式筹集社会资金,建立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机制。如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将执行所得的罚金和没收的财产作为社区矫正基金,专款用于社区矫正工作

7、;设立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保证金制度,要求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提供保证金,集中交由社区矫正组织滚动使用。 四要培育以孕育市民刑法观为目的刑法观。人道主义刑法精神的主要思想在于让民众从自身权利保障中去重新体认刑法,把刑法的立场由政治性工具转变为人权保障的手段。从目前社会现状与理论发展的程度上审视,刑法现代价值是人道,公正与谦抑,其目标与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中以人为中心的观念保持了一致,就市民社会而言,市民个人应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我们只有通过在上层建筑和社会之上实现双边合力,才能更为有效和迅速地改变我国长期根深蒂固政治刑法观,确立人道主义刑法精神,使得公众对于社区矫正制度这一新生事物认同具有观念上的基础。 (作者: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硕士研究生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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