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的管理,规范动物疫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诊断、认定、通报、公布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国家规定应当报告的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的分布及发生、发展情况,包括检测到病原或感染性抗体等情况。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管理工作。第四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全国动物疫情监测,以及全国动物疫情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具体承担全国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的收集、评估和报告。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以及动物疫情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以及农业部认定的相关实验室按照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